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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强申请执行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强,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杨强,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凤凰东街。被执行人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一段76号通美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陈家武,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攀民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上存款,现因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上存款398436.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