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商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韦嘉晟与干雪瑾、干雪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干雪瑾,干雪峰,韦嘉晟,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干永强,周艳芳,楼建明,沈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干雪瑾。上诉人(原审被告):干雪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嘉晟。原审被告: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经济开发区东滨社区。法定代表人:干永强。原审被告: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经济开发区东滨社区。法定代表人:楼建明。原审被告:干永强。原审被告:周艳芳。原审被告:楼建明。原审被告:沈亚利。上诉人干雪瑾、干雪峰为与被上诉人韦嘉晟,原审被告安吉县奥科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安吉兆达家具有限公司、干永强、周艳芳、楼建明、沈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4)湖安天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干雪瑾、干雪峰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干雪瑾、干雪峰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干雪瑾、干雪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9330元,由上诉人干雪瑾、干雪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培华审 判 员 周 历代理审判员 张鹤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