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卢艳华与茹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艳华,茹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艳华。委托代理人王久俊,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朗军,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茹策。委托代理人余正兵,德阳市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卢艳华因与被上诉人茹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旌民初字第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艳华以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现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卢艳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艳华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茹策负担575元、卢艳华负担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卢艳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晓宇代理审判员 杨 轩代理审判员 陈叶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子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