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吕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超,吕生生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90号原告王建超,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张晓辉,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登封市人。被告吕生生,男,1991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超与被告吕生生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超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