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一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一初字第1636号原告邹某某,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容某某,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海丰人民陪审员 翟文丰人民陪审员 罗光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驿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