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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陆泉与陆源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泉,陆源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8号原告陆泉,男,生于1957年12月,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陆源,女,生于1956年11月,汉族,住科学城。委托代理人米勇,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泉诉被告陆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泉申请撤诉是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泉撤回对被告陆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泉承担。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