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陆泉与陆源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泉,陆源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8号原告陆泉,男,生于1957年12月,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陆源,女,生于1956年11月,汉族,住科学城。委托代理人米勇,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泉诉被告陆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泉申请撤诉是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泉撤回对被告陆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泉承担。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