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尚某与被申请人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尚某,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党某某,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大荔县高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尚某与被申请人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2014)大民初字第0126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31.5136万元。在执行中已执行案件款6万元,申请人已将上述款项领取,下剩案件款申请人未受偿,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013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树兴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