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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执行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丽华与郑丽贞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华,郑丽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郑丽华,女,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郑丽贞,女,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郑丽华与郑丽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6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陈学榕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