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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天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493号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277号1幢9-10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李志萍。被告:杨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