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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保字第07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周某某在柴达木农商银行的21万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王某某以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周某某在柴达木农商银行的21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六个月(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7月23日止)。申请人应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英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