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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纪维臣与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维臣,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341号原告纪维臣,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海阳市。委托代理人赵庆文,海阳市小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相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传良,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维臣与被告烟台市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维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纪维臣负担。审 判 长  徐桂霞审 判 员  曲少雪人民陪审员  孙小茹二〇一五��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