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宏需与被告陈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需,陈兆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1号原告陈宏需,男。被告陈兆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需与被告陈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宏需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宏需承担。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