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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宏需与被告陈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需,陈兆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1号原告陈宏需,男。被告陈兆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需与被告陈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宏需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宏需承担。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