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陶国良与齐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国良,齐峰,齐成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03号原告陶国良,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移村乡。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峰,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庄周办事处。被告齐成成,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公司,住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负责人徐敏,该公司经理。原告陶国良与被告齐峰、齐成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淑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闯、被告齐成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峰、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国良诉称:2014年9月20日,被告齐成成驾驶桂10/277**号(原车牌号为云25/633**)变形拖拉机行驶至蒙城县三桥南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碰,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18天。经蒙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齐成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齐峰,该车在被告中国天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陶国良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被告齐成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3、原告的住院病历、用药清单、药费发票。证明原告的伤情、诊断、治疗、用药、护理情况。4、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费收据.证明此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1032元,支付评估费260元。5、施救费发票及交通费发票.证明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支付施救费100元、支付交通费300元的事实。6、车辆保单一份。证明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齐成成辩称: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1、关于保险赔偿,我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时明确约定该车辆在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内使用,并出具了元阳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的证明。我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并不知晓其使用范围,基于对元阳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证明的合理信奈,才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了保险合同,而且直至本次事故发生后才知晓投保人的车辆并未在云南省内使用。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2、本案为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并非侵权责任人,有关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车辆行驶证和元阳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证明一份,证明我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齐峰未答辩,未举证。被告齐成成未举证。经庭审质证:被告齐成成对原告举证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举证有异议,机动车交强险属于法定险,不存在在一定的区域使用,被告没有提供在指定的某一区域使用的证据,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齐成成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同原告。经审核:对原告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证;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举证的真实性予以认证,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证。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9月20日,被告齐成成驾驶车牌号为桂10/277**号(原车牌号为云25/633**)的变形拖拉机,行驶至蒙城县三桥南段时,与陶国良驾驶的皖S2H5**号摩托车相碰,致陶国良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齐成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陶国良无责任。原告陶国良于2014年9月20日至2014年10月8日在蒙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卧床休息10-15天,原告支付医疗费8834.9元。经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公估,原告所有的皖S2H5**号摩托车的估损总值为1032元。原告陶国良的损失为:医疗费8834.9元、误工费66、6元/天×33天=2197.8元、护理费101.6元/天×18天=1828.8元、营养费30元/天×18天=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8天=540元、车损1032元、施救费210元、交通费酌定300元、共计15483.5元。另查明:桂10/277**号(原车牌号为云25/633**)的变形拖拉机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齐峰,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的,事故责任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本案事故车辆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该险种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齐峰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关于原告没有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车,其不应赔偿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陶国良15483.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齐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