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秦得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得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58号罪犯秦得元。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2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得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0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终字第4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5日交付执行罪犯秦得元于2011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对罪犯秦得元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秦得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得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1年9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75分。罪犯秦得元户籍所在地的兴安县高尚镇堡里村村民委员会、兴安县司法局高尚司法所、兴安县高尚镇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得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得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