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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97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委托代理人:许微微。委托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其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为627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文娟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