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某某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1336号原告陈某某,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陈某某妻子。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莎莉代理审判员 刘东英人民陪审员 李建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