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中法执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家銮与雷州市雷城街道第六小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銮,雷州市雷城街道第六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执复字第4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杨家銮,男,汉族,住雷州市。被执行人:雷州市雷城街道第六小学。住所地:广东雷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芬,校长。申请复议人杨家銮不服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雷州法院)作出的(2014)湛雷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州法院在执行杨家銮诉雷州市雷城街道第六小学(以下简称雷城第六小学)纠纷一案过程中,该院作出(2010)湛雷法执字第101号通知,将本案执行款结算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雷城第六小学不服上述执行行为向雷州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执行(2010)湛雷法执字第101号通知书。雷州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生效判决,雷城第六小学应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给杨家銮。但(2010)湛雷法执字第101号通知书,对雷城第六小学所欠杨家銮的借款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该计算方法与判决确定不符,缺乏法律依据。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进行。雷州法院认为该院的执行行为不当。雷州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湛雷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0)湛雷法执字第101号通知书。杨家銮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杨家銮申请复议称:雷州法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雷法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雷城第六小学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清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月息按1%计付,从2005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即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雷州法院(2010)湛雷法执字第101号通知书按月利息2%计算被执行人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与判决书相符的,合理合法。判决书确定按月息1%计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加倍计付即为2%。因而(2010)湛雷法执字第101号通知是正确的,请求本院撤销(2014)湛雷法执异字第20号民事裁定。本院审查查明,杨家銮与雷城第六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雷州法院作出(2009)雷法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判决:限雷城第六小学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家銮清偿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月息按1%计付,从2005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雷城第六小学负担。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雷城第六小学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雷州法院根据杨家銮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湛雷法执字第101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雷城第六小学与杨家銮于2010年3月29日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书,内容是:“被执行人同意在2010年4月25日给付申请人2万元;同年7月10日前给付1万元;同年11月20日前给付2万元;2011年1月底前给付1万元;余下欠款另签订协议,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若被执行人不按以上协议履行义务,法院即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宾强制执行,并加倍支付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该协议已履行完毕。2011年4月27日,雷城第六小学与杨家銮又订立一份和解执行书,内容是:“被执行人已付给申请执行人6万元,尚欠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同意定于每年7月10日前给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万元;同年年底前给付2万元,一直付至付清借款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雷城第六小学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雷州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0)湛雷法执字第101号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从2005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的月利率按1%计算;从2010年3月2日至2013年11月10日的月利率按2%计算,结果是雷城第六小学尚欠杨家銮借款利息79258元及执行费1000元。雷城第六小学认为该通知书对执行款利息计算有误,向雷州法院提出异议。雷州法院经审查作出(2014)湛雷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杨家銮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雷州法院作出(2010)湛雷法执字第101号通知书,对雷城第六小学所欠杨家銮的借款利息从2010年3月2日至2013年11月10日的月利率按2%计算,所确定的利息与判决不符,(2014)湛雷法执异字第20号执行裁定撤销该执行行为是正确的。关于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规定,申请复议人杨家銮主张应按判决书确定的月利率1%的双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申请复议人杨家銮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杨家銮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4)湛雷法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本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审判长 张智敏审判员 喻 梅审判员 谢潮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森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