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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韦克柳与钟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克柳,钟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韦 克 柳 与 钟 健 债 权 转 让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韦克柳。被告钟健。本院在受理原告韦克柳与被告钟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韦克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韦克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克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克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游立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