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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民申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安徽开和多伦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徽开和多伦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申字第003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开和多伦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开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法定代表人:李祯,该公证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容峰,该公证处公证员。再审申请人安徽开和多伦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开和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简称正诚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终字第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开和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出具的(2004)皖淮证民字第9802号公证书严重违反公证法和公证程序,内容虚假,严重侵权。2004年5月5日协议虚假,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未尽审查核实义务,对传真件2004年5月5日协议出具了公证书。程晋玲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利用被申请人出具的公证书和协议申请法院执行,导致法院执行错误。被申请人的公证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程晋玲故意隐瞒真相,导致损害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申请人虽然不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但却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公证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推动和支持了致害行为造成损失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4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提交意见称:公证书所涉及的冯开和与程晋玲2004年5月5日签署的协议书是真实的。公证书虽然因程序存在问题,被撤销,但该协议是冯开和与程晋玲亲笔签署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内容并无错误。程晋玲获取争议房屋并使用是因为法院生效判决、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冯开和与程晋玲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执行和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公证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非公证处的过错导致。请求维持原判,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04年5月5日冯开和与程晋玲签订协议,约定案涉原开和大酒店综合楼等房屋共计5829.91平方米及相关的土地归程晋玲所有,一审庭审中冯开和认可该协议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因此申请人称该协议系虚假,与事实不符。正诚公证处在出具(2004)皖淮证民字第9802号公证书过程中,将谈话笔录传真给冯开和,冯开和签名后再传真给公证员,没有同冯开和见面,违反了公证程序,被申请人据此已撤销了该公证书。2005年4月5日,程晋玲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皖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阶段,冯开和与程晋玲于2005年5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将案涉原开和大酒店综合楼等房屋共计5289.91平方米作价转让给程晋玲。2005年6月8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淮南市房产局和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将案涉1703.9平方米的房屋所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至程晋玲名下。2009年11月12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淮执字第48-1号民事裁定并向淮南市房产局等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将办至程晋玲名下的房产予以撤销,恢复到原有状态。因此程晋玲是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取得案涉房屋的权属证明。申请人认为程晋玲取得相关涉案房屋的权属证明系依据被申请人出具的公证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程晋玲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他人获取租金的行为,与被申请人的公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如认为程晋玲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行主张。综上,开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开和多伦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长富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权伟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