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李淑利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利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淑利,原抚宁县牛头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现任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留守营管理处副书记,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转取保候审。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淑利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抚宁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贵玖审 判 员 林双全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