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友平诉上海金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友平,***。委托代理人左宗岭,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莹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上诉人陈友平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金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莹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友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友平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友平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陈友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克勤代理审判员 徐 焰代理审判员 李 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