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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高皇智傲物业有限公司与段传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高皇智傲物业有限公司,段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220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高皇智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邓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段传忠,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高皇北村12幢1单元102室,身份证号3342421197201102237。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53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