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高皇智傲物业有限公司与段传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高皇智傲物业有限公司,段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220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高皇智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邓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段传忠,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高皇北村12幢1单元102室,身份证号3342421197201102237。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53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