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黄义成与安庆市大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张汝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大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潜丽,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康殿波,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翊,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义成,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委托代理人:陈从元,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汝葆,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建设路5号(2幢)。法定代表人:陈五四,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安庆市大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黄义成、张汝葆、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一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因上诉人安庆市大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99元,由上诉人安庆市大观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减半负担949.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红代理审判员 潘 红代理审判员 严 正二○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德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