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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镇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镇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马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鹏,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瑞红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孙留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