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镇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镇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马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永峰,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鹏,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瑞红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孙留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