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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吾基与姬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吾基;姬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石惠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刘吾基,男,汉族,1937年3月5日出生,工人。 被执行人姬光明,男,汉族,1950年5月26日出生,个体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调确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姬光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吾基案件款44200元、执行费563元,共计447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姬光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吾基案件款44763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国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安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