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沈得国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杨园派出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得国,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杨园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69号原告沈得国,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杨园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顾铁军。原告沈得国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杨园派出所要求撤销户籍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得国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元代理审判员  姚 姝人民陪审员  董桂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