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初字第00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胡道平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道平,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健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0236-2号原告:胡道平,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中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书院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金伟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7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66227-0。法定代表人:傅子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新,该公司员工。被告:单健飞,男,1971年11月30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淮民一初字第00236-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健飞账户资金136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由于胡道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14)淮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裁定,准许胡道平撤回起诉。故对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健飞作出的财产保全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健飞采取的冻结账户资金136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永审 判 员 张 晨人民陪审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