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廊坊市五味斋商厦有限公司与尹桂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五味斋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5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桂君。上诉人廊坊市五味斋商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桂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4)廊广民初字第198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五味斋商厦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尹桂君因与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广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广劳仲案字(2014)第166号裁决书。我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原告不为被告缴纳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不为被告缴纳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的医疗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规定,现就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书,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广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因劳动者起诉在先,后起诉的一方应当作为另案被告并案审理。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廊坊市五味斋商厦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在后,两案需并案审理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双方当事人不服广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广劳仲案字(2014)第166号裁决书,分别向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形成的,原审法院将该案合并审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张洪明审判员徐福禄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文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