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青岛和泰食品有限公司与莱西市顺祥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和泰食品有限公司,莱西市顺祥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商初字第720号原告青岛和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世贸中心B栋2107室。法定代表人董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守焕,山东铭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西市顺祥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院上镇战家会村。法定代表人站庆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战伟,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和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西市顺祥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和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莱西市顺祥花生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和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速递费60元,共计1247.5元,由原告青岛和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方人民陪审员 张振东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