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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执行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林海与王学花、王志远、福建省邵武市远东竹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王学花,王志远,福建省邵武市远东竹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林海。被执行人王学花。被执行人王志远。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远东竹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海与被执行人王学花、王志远、福建省邵武市远东竹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3)邵民初字第3232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学花、王志远、福建省邵武市远东竹木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3)邵民初字第3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