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特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北京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马小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18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民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东山坡三里甲22号。法定代表人李金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峰,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北京峰伟世纪商贸中心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郭岳,北京瀚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民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利峰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8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民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民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民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6207元,由王利峰负担174元(已交纳),由北京民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33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5元,减半收取6032.5元,由北京民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姚 颖代理审判员 邢绍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艺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