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剑阁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纲与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纲,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郑长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剑阁民初字第282号原告李纲,男,生于1966年6月20日,汉族,高中毕业,农民。被告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雪峰,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郑长明,男,生于1972年6月5日,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本院在审理李纲诉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纲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纲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4.00元,减半收取5507.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福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