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潘秀明与井厚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秀明,井厚东,张桂春,井振宇,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537-1号原告:潘秀明,职工。被告:井厚东,职工。被告:张桂春,退休职工。被告:井振宇,职工。被告:李宁,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秀明诉被告井厚东、张桂春、井振宇、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秀明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井厚东、张桂春、井振宇、李宁的银行存款520000元,并以案外人黄某某所有的位于梁山县人民中路7号的房产(梁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井厚东、张桂春、井振宇、李宁的银行存款520000元。二、查封原告潘秀明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黄某某所有的位于梁山县人民中路7号的房产(梁房权证梁字第××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倪广稳代理审判员 丛莹莹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