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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余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江帆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邓刑二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江帆,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辩护人刘新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长松,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江帆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青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江帆及其辩护人刘新旺、周长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4日,在邓州市夏集乡政府,被告人余江帆以将其病情严重的父亲余某某放在政府院内不管相要挟,索要财物,在收取5000元现金后离开。2、2013年10月1日13时许,被告人余江帆于上访期间,在北京故宫东南角楼筒子河处跳河自杀,后被执勤武警救出。3、2013年9月16日7时45分许,被告人余江帆身着孝服到河南省公安厅上访,被岗值人员阻拦后,在公安厅大门处滞留多时。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余江帆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江帆辩称:邓州市公检法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且公安机关已对其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不应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其未强行向夏集乡政府索要财物,其收取夏集乡政府的5000元钱系困难补助款;其在筒子河跳河及在河南省公安厅上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是无事生非,故意制造纠纷,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6月4日,在邓州市夏集乡政府,被告人余江帆以将其病情严重的父亲余某某放在政府院内不管相要挟,索要财物,两天一夜后,在收取5000元现金后将其父拉离乡政府。二、2013年10月1日13时许,被告人余江帆于上访期间,在北京故宫东南角楼筒子河处跳河,后被执勤武警救出。随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日。三、2013年9月16日7时45分许,被告人余江帆身着孝服到河南省公安厅上访,被岗值人员阻拦后,在公安厅大门处滞留多时。随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八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邓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余江帆违法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证实余江帆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及其它地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多次被处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提取笔录及收据,收据内容“今收到夏集乡政府对余某某的困难补助款5000元整(伍仟元整),2013年6月4日,收款人:余江帆”。余江帆将其病危的父亲放在夏集乡秦某书记的办公室门前的照片。余江帆微信聊天摘要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州市驻京信访工作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3年10月1日下午,我市驻京信访工作组接南阳市驻京工作组通知,邓州市夏集乡杨河村余江帆跳(天安门)金水河被救出,让派干警前往与天安门公安分局姜警官联系,随即我市工作组派周某某同志到天安门公安分局,与姜警官联系并处置”。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工作情况移交说明,主要内容为:“2013年10月1日13时9分,天安门地区执勤武警巡逻至故宫东南角楼筒子河位置时,发现一女子自杀,立即将该人救起。后999急救车将该人送北京医院救治,移交当地工作人员接回。”邓州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余江帆重复非正常上访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余江帆称其父亲余某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关在拘留所后死亡不属实,余某某是因肺癌而死亡,反映被刘某某殴打经公安机关调查无证据证实,余江帆反映的问题已由公安机关多次处理,其仍以同一问题为由继续非正常上访,属无理上访”。邓州市夏集乡人民政府关于夏集乡余江帆非访反映问题的查处报告,主要内容:“余江帆称其父亲余某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关在拘留所不属实,其真实情况是余某某违法上访,夏集乡政府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依法对其训诫教育,并非拘留。反映余某某在训诫中心被刘某某殴打,经公安机关调查无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已给余江帆出具了处理意见书。”夏集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夏集乡杨河村村民余江帆于2013年6月3日上午将其患癌晚期的父亲余某某拉至乡政府机关院内搁置两天一夜,乡政府、乡卫生院工作人员多次劝其离开无效,为了保证正常的办公秩序,经领导研究,以困难救助的名义给余江帆5000元钱后,余江帆才将其父亲余某某拉走。证人李某某证言:2013年端午节前,余某某因肺癌快不行了,余江帆等人把余某某抬到乡党委秦书记门口放了两天一夜,说是余某某因为上访被训诫过,把余某某训出病了,花了一二十万,要求乡里负责,要一万元,“要不就把余某某放到乡里不管了,让他死到乡政府里”,后来经乡里领导多次劝说被迫无奈才从乡里民政上给他五千元才罢休,余江帆打了收条才把余某某抬走。证人郑某证言:余江帆是个老上访户,她认为她父亲患癌是因为被训诫所致,不断到郑州、北京上访,在她上访期间,她威胁乡里让乡里给她钱。2013年6月3日左右的上午余江帆和她妈、两个亲哥、一个堂哥,还有其他亲人总共约六七人用一辆电动三轮车拉着病重的余某某来到夏集乡政府,把余某某放到乡秦书记办公室门前,找秦书记说事,再后来秦书记把她兄妹四人约到会议室说事,秦书记反复向她们解释她父亲被训诫的前因后果和有关法律依据,她们拒听劝告,执意要将余某某放到秦书记办公室门前,围堵秦书记办公室。后来余江帆威胁秦书记说,如果不给钱,她就叫她爹死到这里。再后来她就和秦书记谈条件,以她父亲是被非法拘禁为由,要求乡里给她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钱,否则就把他爹一直搁到秦书记办公室门前不拉走,秦书记最后迫于无奈,答应给她一部分钱,她才同意把他父亲拉走。证人陈某某、杨某、刘某、张某某、秦某也证实余江帆等人将其病重的父亲放到夏集乡政府院内两天一夜,并索要钱财,后乡里被迫无奈给其5000元的事实。证人梁某某证实其和夏集卫生院其他工作人员在乡政府院内为余江帆之父检查身体的情况。证人周某某证言:2013年10月1日下午,接到邓州市驻京信访带班领导尹遂虎电话,说到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接被警方扣留的上访群众,名字叫余江帆。到天安门分局打了值班电话,说人不在分局,现在北京医院,说跳金水河现在医院抢救,让我到北京医院找警官,后到医院找到警官,在其陪同下在急诊抢救室见到余江帆,问她也不说话,正在输液。后警官说她跳金水河,直接送到医院,现把人交给我们,负责病人,做好工作。证人马某某证言:在我们刚上班还没有部完岗的时候(2013年9月16日),有一群人到省公安厅大门口,有两三个人冲进到大门里面但被我们拉出来了,后来出警的警察来才强制将他们拉走,时间长达3个小时,公安厅大门口的监控录像有记录。这些人是来上访的,大概有一二十人,其中有两个女的穿着孝衣,来啥也没有说就往大门内冲,当时场面很混乱,造成公安厅大门人员及车辆进出受到影响。证人贾某某证实在2013年9月16日早上有一二十人在省公安厅门口闹访,其中有两个女的穿着孝衣。光盘一张,证实2013年9月16日,余江帆身着孝服到河南省公安厅闹访的事实。被告人余江帆供述:我去过夏集乡政府,我拉着我生病的父亲到乡政府找秦书记反映问题。后来乡政府给我伍仟块钱,我写的收条。这是给我们的困难补助钱,当时是乡里杨乡长给我办的。我跳过金水河(筒子河),我被逼的没路走了,我到北京信访局反映问题,信访局的人说我的事情已经解决了,他们不予受理,我没有办法才去跳河的。我在北京上访,从北京上访回来时又拐到郑州,今天(2013年9月16日)早上六点多,我从车站坐115路公交车到国际饭店,步行到省公安厅门口,到省公安厅已七八点,开始上班,我见公安厅门口已围有十几个上访的,这些人我见了面熟,经常上访见,我叫不上名。我到公安厅门口就往院里走,其他上访的也往里面走,门口的保安就开始关门,阻拦我们,我也明知进不去,保安一拦我就不强进了,就站到公安厅门口,其他上访的好像也没进去。大约到十点钟左右,过来了一辆警用面包车,车上的警察让我们坐车走,我们说还没见到领导就不走,其中有一个姓张的警察说他给领导说,我坐到地上不走,有警察把我拉起来,我就也同意走了。今天是我爸的百日,我上访上不了坟,就穿一身孝服,孝服是我爸死时我的孝服。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江帆强拿硬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江帆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江帆辩称邓州市公检法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且公安机关已对其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不应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其未强行向夏集乡政府索要财物,其收取夏集乡政府的5000元系困难补助款;其在筒子河跳河自杀及在河南省公安厅上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是无事生非,故意制造纠纷,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江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光超审 判 员  付 涛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