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二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二初字第00157号原告陈某某,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孟某某,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义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宪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