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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二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二初字第00157号原告陈某某,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孟某某,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义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宪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