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唐毅犯抢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中刑终字第5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毅,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01年又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07年8月16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3月11日因盗窃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充县看守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毅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西充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盛茂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威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毅基本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唐毅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是:一、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抢劫犯罪的思想和行为动机。上诉人没有抢得受害人的财物,没有造成其人身伤害,不构成抢劫罪。二、在抓捕过程中,没有与任何人交谈和威胁别人。三、当受害人追到上诉人时,命令上诉人把包内东西拿出来看,当他看见作案工具一楞,上诉人才仓惶逃入居民楼。四、虽然上诉人犯了盗窃罪和准抢劫罪,但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五、上诉人家庭具有特殊困难,请求二审法院以宽严相结合,罪刑相适应为原则,依法判决。检察机关的意见:在抓捕上诉人的过程中,有诸多的证人证实唐毅拿出折叠刀威胁追赶的人,唐毅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下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毅携带折叠刀、扳手等工具来到西充县城意图盗窃。14时许,唐毅窜至环城大道三段的三娃粉馆处,发现粉馆内的桌子上放了一部黑色手机,唐毅走进店内,趁店主杨某、王某某不备,将手机拿起正要离开时,被店主王某某发现。唐毅遂拿着手机逃出粉馆,店主杨某和邻居杨甲等人追赶唐毅。唐毅在逃跑途中,将盗窃的手机扔掉。当逃至莲花路谭英雄鱼头火锅店附近时,为抗拒抓捕,唐毅从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掏出一把折叠刀,威胁追赶至此的杨某等人,唐毅趁机逃进附近一居民楼内躲藏,后被赶来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39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被害人王某某、杨某陈述,2014年5月30日14时许,杨某的手机放在餐桌上充电被盗,王某某就喊:抓贼,他们与杨甲就去追撵,追撵过程中,那个贼就拿了一把黑色二十公分长的折叠刀出来,对着杨某说:你再追,我捅死你。那个贼就跑进谭英雄鱼头火锅店对面的居民楼里,他们打电话报警,警察将那个贼抓获。(二)证人证言1.杨甲证实,2014年5月30日14时许,隔壁三娃粉馆老板杨某在叫喊:手机、手机。一个男子从他门市前往园林路口跑,杨某夫妇在后面追,杨某的妻子说在追贼。他也一起追贼,那个贼手上拿了一把黑色小刀,追到鹤鸣庵村路口,那个贼跑进一居民楼里,他们报警后,警察将那个贼抓住了。2.唐某某证实,2014年5月30日14时许,三娃粉馆女老板在喊:抓贼,就是前面背包包跑那个,偷了她的手机。他们大约有十来个人在追贼。追到谭英雄鱼头火锅店对面的居民楼时,那个人转过身拿了一把黑色二十多公分的水果刀,对着他们扬言谁追就捅谁。他们就不敢上前抓那个贼,那个贼就跑进居民楼了,后来警察将那个贼抓住了。3.杨某某证实,2014年5月30日14时许,一个中年男子在前面跑,后面有几个男子边追边喊:抓小偷。那个男子丢了一个东西在草坪上,他捡起来是一部手机。他们追到环城大道对面,那个贼拿着一把弹簧刀对追撵的人说:你们再追过来,就捅死你们。追的人看有刀就不敢靠近了。有人打电话报警,那个贼就跑进谭英雄鱼头火锅店对面的居民楼里,后被警察抓获。他将手机还给了失主。(三)价格鉴定结论:被抢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39元。(四)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管制刀具认定书。现场扣押螺丝刀一把、平口刀一把、剪线钳一把、小剪刀一把、折叠弹簧刀一把、小板手一个、胶布一个、挂包一个、药粉少许、纸手帕一小包、医用棉签一小包。经唐毅辨认确系其作案工具。折叠弹簧刀为黑色单刃,全长22㎝,属于管制刀具。(五)原审被告人唐毅前科法律文书。1.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07)广利州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8月16日唐毅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南高公(白塔)行罚决字(2014)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3月11日唐毅因盗窃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六)原审被告人唐毅供述,2014年5月30日下午2点多钟,他带上折叠刀、扳手等工具来到西充县城准备盗窃。他走到东站附近一米粉馆子见桌子放一黑色直板手机,他偷后,一个女子从厨房出来对其质问,他就往外跑并将手机扔在地上。当时很多人追他,那个男的用木方打了他头几下,他从包里拿了一个东西出来,不知是折叠刀还是锉子,他们就不敢靠近,他跑到一个小巷子里的楼上,后被警察抓住。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原审法院合议庭已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他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威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唐毅在盗窃转化抢劫过程中未实际劫得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唐毅关于“在抓捕过程中,没有威胁别人,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经查,杨某、唐某某、杨某某、杨甲均证实,在追撵唐毅时,唐毅持折叠刀进行威胁;唐毅供述在被追撵过程中,他拿了一个东西出来,不知是折叠刀还是锉子,使对方不敢靠近,故唐毅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犯罪特征,故该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没有抢得受害人的财物,没有造成其人身伤害”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他上诉及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据此,根据唐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俊利审判员 黄 兵审判员 张怡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冉剑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