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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文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文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14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13458490-2。法定代表人许朝辉,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黄文佶,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凤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