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7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伟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刘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189号原告张伟,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建华,男,45岁,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员 董希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