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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珍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珍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星家园326号。法定代表人吴龙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琳,该公司新梁溪人家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强颖颖,该公司新梁溪人家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被告黄珍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珍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元由原告无锡市金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