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民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薛银珍与吕珠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1333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薛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