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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薛银珍与吕珠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1333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薛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