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朱守祥、高志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孔某某,男,201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孔某甲,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孔某某父亲。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孔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刘静,田家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守祥,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志双,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5022521-4。负责人:唐扬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崔灿,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朱守祥、高志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 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