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高某某,女,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