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陆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陆某。被告曹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了原告陆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陆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文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新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