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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蓝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琼斯宝成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蓝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琼斯宝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0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蓝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沈卫江,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琼斯宝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宝成。申请执行人上海蓝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琼斯宝成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琼斯宝成实业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符合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