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何桂芝与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人事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桂芝,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4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桂芝。委托代理人:马圣菊,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怀德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凌扬,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袁枚,该院人事科长。委托代理人:季金法,该院法务专员。再审申请人何桂芝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常州四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桂芝申请再审称:(一)何桂芝原在常州四院ICU病房工作,该病房自2002年底撤销以后,常州四院就没有为何桂芝安排明确的工作岗位,何桂芝只能暂借脑外科病房独自处理全院危重病人和医疗事故等。常州四院前任院长明确告诉何桂芝,只要处理好上述工作,上班时间可以自由安排,并无任何考勤要求。现常州四院以何桂芝长期违反劳动纪律为由,给予何桂芝待岗处理,待岗期间降级发放工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况且,常州四院让何桂芝在待岗期间到医务科工作,却不提供任何办公设施,故何桂芝只能在原办公室上班,常州四院却认为何桂芝不服从待岗安排,准备解除聘用合同,后来改为降级处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二)何桂芝在2012年一直正常上班,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常州四院却将何桂芝的2012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三)何桂芝于2010年遭受工伤后,在2012年向常州四院主张工伤待遇,被单位拒绝后,何桂芝向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何桂芝构成工伤,并裁决常州四院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常州四院对何桂芝依法维权行为不满,遂对何桂芝进行打击报复,侵犯了何桂芝的合法权利。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常州四院提交意见称:(一)何桂芝自2003年开始天天早退,长期违反劳动纪律,常州四院此前未给予处理,存在管理方面的问题。但常州四院自2012年开始实行绩效工资后,开始加强管理,对何桂芝长期早退的行为,常州四院领导也跟何桂芝多次提醒谈话后,但其拒不改正,常州四院才根据相关奖惩规定,给予何桂芝待岗、降级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二)自常州四院ICU病房撤销以后,常州四院就安排何桂芝在脑外科上班,何桂芝辩称其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事实依据。(三)何桂芝在2012年期间长期早退、旷工,常州四院将其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符合医院的相关管理规定。综上,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何桂芝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何桂芝有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何桂芝认为,自常州四院ICU病房于2002年底撤销后,时任院长就安排何桂芝暂借脑外科病房独自处理全院危重病人和医疗事故等,只要处理好这些工作,上班时间自由安排,所以不存在早退、旷工,且当时脑外科对其考勤也均是全勤。而常州四院则认为,在2012年以前常州四院的日常管理方面确实存在问题,所以对何桂芝长期每天只工作1小时的情况没有严格要求;在2012年单位实行绩效工资以后,开始严格管理,何桂芝仍然每天早退,经单位领导多次劝说无效,何桂芝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常州四院的规章制度。对此,本院认为,何桂芝主张前任院长安排其处理危重病人,每天可以只工作一小时,并无证据证实,常州四院对此亦不认可,故何桂芝主张的自由工作时间不能成立。虽然常州四院在2012年之前对何桂芝长期早退的情况未予处理,但并不意味着何桂芝就当然享有早退的权利。常州四院自2012年实施绩效工资以后,专门派员与何桂芝谈话,要求其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但何桂芝却仍然经常早退甚至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因此,何桂芝主张其没有违规违纪行为,与事实不符。(二)关于常州四院给予何桂芝待岗、降级处分有无依据的问题。常州四院于2004年2月22日第四届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奖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对该院职工“一般性违规”和“严重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第七条同时明确了对相应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根据上述规定,何桂芝自2003年起长期早退,经单位领导谈话后仍未能改正,符合上述规定中“严重违规”的处分标准,常州四院据此对何桂芝予以待岗处理。此后,何桂芝仍然没有按照该院规章制度要求严格上班纪律,常州四院又给予何桂芝降级处理,并将何桂芝2012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无不妥。何桂芝主张常州四院对其处分及考核评定没有依据,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何桂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桂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群代理审判员 陈军代理审判员 徐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