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麻秀金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麻秀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235号罪犯麻秀金,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秀法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判决,认定麻秀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1月6日以罪犯麻秀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麻秀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麻秀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