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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澧民二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秋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二初字第1146号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澧县。法定代表人高世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秋明,男。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不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秋明的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朱秋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由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张冬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程红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