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883号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1326-1。法定代表人冉娅玲,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燕,女,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荣,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