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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房正声、刘文保与刘文保、张德屏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正声,刘文保,张德屏,孙玉金,陆秀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房正声。委托代理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1201410941467,律师资格证号129865060115。被告:刘文保。被告:张德屏。被告:孙玉金。委托代理人:孙春红。被告:陆秀英。委托代理人:孙春红,女,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建设西路二巷3之1258号,身份证号码342321195503100048。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正声与被告刘文保、张德屏、孙玉金、陆秀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正声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正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正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房正声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凯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