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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秀丽与高新园区八佰伴美容美发高新区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丽,高新园区八佰伴美容美发高新区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丽,女,1992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曲彦宝,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秀田,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园区八佰伴美容美发高新区店,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号。业主沙南,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路副****号。上诉人陈秀丽因与被上诉人高新园区八佰伴美容美发高新区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陈秀丽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高开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秀丽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秀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秀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陈秀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来源: